第一步:找法(或许是基于某种确信,也许只是试一试),初步确定案件事实可能适用的民法规范
第二步: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全部的要件特征(M1、M2......Mn)和法律效果(R)
第三步:判定特定的案件事实(S)能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n),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那么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满足一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用,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生。
小常识:"该当于" 即 "完全符合" 的意思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法律后果,即产生、变更、消除法律关系
完成涵摄需要有两个条件:民法规范和法律事实
确定民法规范的依据可以是直接法源,也可以是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包括制定法和习惯,间接法源包括学界通说、判例等
法律事实的组成,包括状态、事件、行为
不同的行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可能是有白纸黑字的合同、协议、遗嘱或是没有白纸黑字的口头通知、短信通知、交付、创作作品、合法建造房屋、无因管理、无主的动产先占等),不同的法律效果就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有白纸黑字的合同、协议、遗嘱,其法律效果是按照合同、协议、遗嘱表达出的法效意思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如交付、创作作品、合法建造房屋、无因管理、无主的动产先占,其法律效果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
准法律行为是一半表意一半事实,如没有白纸黑字的口头通知、短信通知,其法律效果不是按照表达出的法效意思,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
学习笔记:
学习的内容:
1.好意施惠:可以想到一句话就是"答应对方去做某事是情分,不答应是本分”,即便失约也不产生法律效果。
2.合同界域之外: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
3.法外空间:引发师生关系、同事关系、同乡关系、同学关系、爱情关系都不属于法律事实
4.预约和本约: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例子:
以下例子都不发生法律效果
好意施惠: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合同界域之外: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
法外空间: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引发爱情关系)
预约和本约:
例如: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这段描述是否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
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
若改为 “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
特例:婚约
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但是支付的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事实。
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有例外,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2和3需要以主张离婚为前提
什么是 民事法律关系?
答: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联系